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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才发现中标人“业绩造假",招标人该如何处理?

  • 2025-09-01

项目名称: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才发现中标人“业绩造假",招标人该如何处理?

项目地区: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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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小编接到一位网友的咨询: “招标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接到举报,中标人资格条件中的“业绩造假”,此时,招标人应该如何处理呢?” 下面小编紧紧围绕这个主题与各位粉丝们展开深入交流。

一、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中标,其中标无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才发现中标无效情形的, 招标人可从符合条件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也就是说, 招标被确认无效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被确认无效的,在评标过程中,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 中标被确认无效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招标人从符合条件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二、具体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中标人业绩造假,这确实让人头疼和意外。咱们招标人按照以上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处理,是可以妥善解决的。下面我会通过一些案例和法律规定,为大家说明处理步骤和注意事项。为了让大家能快速了解整体处理逻辑,小编用一个流程图来概括( 以下的处理流程主要针对于依法必招项目 )。

当你发现中标人可能存在业绩造假时,可以参照以下步骤处理,并结合案例加深理解:

1.立即暂停合同签订: 一旦发现业绩造假的嫌疑,应立即暂停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这是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并为后续调查处理留出时间。

2.收集固定证据: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你需要全面收集涉嫌造假的证明材料,例如:

(1)中标人提交的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等。

(2)通过政府网站、第三方平台查询的信息。

(3)向业绩项目中提到的业主单位、相关单位发函核实真实性的记录。

(4)评标过程中关于业绩质疑的讨论记录(如果有)。

例如,在新疆神某环境科技公司案中,财政局就是通过政府信息网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分析,发现其提交的六份业绩合同未在相应政府采购信息网查询到中标材料,且实地调查确认业绩不属实。

3.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及时将相关情况和证据报告给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如财政部门、住建部门等)。他们有法定的职权和专业的能力进行调查认定。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属于弄虚作假投标的行为。

(2)行政部门会启动调查程序,这可能包括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协查求证等。

4.配合调查并等待决定: 行政监督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查证属实,他们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例如:

(1)宣布中标无效: 这是最常见的处理结果。例如在芜湖市的案例中,财政局就认定中电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成立,并宣布其中标无效。

(2)进行行政处罚: 如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处以罚款。同样是芜湖市的案例,财政局对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四家企业各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0129元)。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参加采购活动: 如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对提供虚假工程业绩的厦门麒竞喆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告。

5.重新招标或顺延中标候选人: 在原中标被确认无效后,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如果剩余的有效供应商仍然符合法定数量,可以考虑顺延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招标无效,则需要重新招标。

三、合规建议

处理此类情况时,招标人务必妥善处理以下问题:

1.程序合法: 整个处理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相关当事人的知情、陈述和申辩权利,避免因程序不当引发新的法律纠纷。

2.证据确凿: 指控供应商业绩造假必须证据充分、确凿。不能仅凭怀疑或单方面主张就轻易做出决定。

3.及时报告: 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切勿自行决定或隐瞒。

四、如何防范于未然

虽然事后处理重要,但事前预防更能为大家省去诸多麻烦,那么实践中如何做才能做到防范于未然?

1.加强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的业绩核查: 在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要求做出明确、清晰的规定,并要求提供具体详实的证明材料和查询方式。评标时,评标专家应严格审查资格和业绩证明文件,对疑点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对。

2.考虑引入第三方验证机制: 对于重大或金额较大的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对中标候选人的关键业绩进行核实。

3.完善供应商库管理: 建立并动态更新供应商诚信档案,将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招标。

五、总结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若发现业绩造假,招标人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依法主张中标无效。 具体操作时,招标人需及时收集造假证据,书面通知中标人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同时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及法律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此举既维护招标公平,亦避免自身合规风险。招标人亦应加强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的业绩核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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